甲方(用人单位):杭州深度求索人工智能基础技术研究有限公司
住所:浙江省杭州市 · 法定代表人(或委托代理人):人力资源部
乙方(劳动者):陈 曦 先生
居民身份证号码:310112198609201815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甲乙双方遵循合法、公平、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、诚实信用的原则,订立本合同,共同遵守履行。
第一条 合同期限
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:自 2026 年 9 月 1 日 起至 2029 年 8 月 31 日 止,其中试用期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止(六个月)。试用期工资为约定月基本工资的 100%。
第二条 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
乙方担任 金融智能应用负责人(Director),隶属 AGI 商业化 · 行业应用组,直接向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梁文锋先生汇报,不设中间汇报层级;乙方牵头组建"烛照"(金融智能系统)与"渊图"(量化投资 AGI)两个涉密项目团队(项目代号属公司商业秘密),就该两项目之战略方向、资源配置与关键决策直接对创始人负责。工作地点为杭州总部,经双方协商可申请杭州—北京双城办公。甲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及乙方能力,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调整乙方岗位。
第三条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
实行标准工时制并辅以弹性工作安排(9:00–18:00,不强制加班)。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、带薪年休假、婚假、产陪假等各项休息休假权利。
第四条 劳动报酬与长期激励
- 月基本工资:人民币 95,000 元 × 14 薪(年度基本薪酬 133 万元),每月 15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;
- 签约奖金:人民币 300,000 元,于乙方入职满三个月后随当月工资发放;
- 年度绩效奖金:目标区间 0–40%,依公司经营业绩与乙方个人绩效核定;
- 长期激励:股票期权授予,详见本合同第五条;
- 机会成本补偿金:鉴于乙方应甲方要求放弃原任职机构年度既得利益即刻到岗,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乙方 2025 年度全部税前收入 100% 的专项补偿(计算口径含基本工资、绩效奖金、固定津贴及递延股票按公允价值折算部分),于乙方报到之日起 30 日内随薪发放。该款项独立于本条其他各项,不冲抵签约奖金、月度工资、绩效奖金及期权;其发放条件与退还安排,以双方另行签署之《期权与业绩对赌补充协议》为准。
本条项下之劳动报酬依法受劳动法律保护,甲方不以任何形式要求乙方退还依法取得之工资报酬;乙方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与甲方另行签署之《期权与业绩对赌补充协议》项下专项对价安排,独立于本条劳动报酬(见第六条)。
第五条 股权激励
- 授予:甲方授予乙方 40,000 份股票期权,每份对应公司壹股普通股之认购权利。其中 24,000 份为时间归属期权,16,000 份为业绩归属期权(归属条件以双方另行签署之《期权与业绩对赌补充协议》为准)。
- 行权价格:人民币 140 元 / 份。该价格依据公司 2026 年 5 月完成的首轮外部融资投后估值(约人民币 3,500 亿元,投资方含腾讯、宁德时代等)确定。
- 归属安排:时间归属期权(24,000 份)自到岗之日起分四年归属——服务满 12 个月归属 25%,其余在此后 36 个月内按月等额归属,以在职为前提;业绩归属期权(16,000 份)之归属条件见《期权与业绩对赌补充协议》。
- 加速归属(双触发):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,且乙方于其后 12 个月内被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,未归属部分 100% 立即归属。
- 流动性安排:公司已启动首次公开发行(IPO)准备,目标 2027 年于境内资本市场上市。
- 估值调整与追加授予:公司后续融资估值上调的(截至本合同签署日,新一轮融资之投前估值约人民币 4,800 亿元),不影响已获授予之行权价格。
- 离职处理:乙方离职时,已归属期权应于 90 日内行权,逾期失效;未归属部分自动终止。
第六条 关联协议
- 双方于本合同签署同日另行签署《期权与业绩对赌补充协议》。该协议系独立之民事协议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,不构成本合同之组成部分,亦不构成劳动报酬之约定。
- 该协议项下之退补与赔偿安排,仅及于合作对价性质取得之专项权益,不及于乙方依本合同取得之工资等劳动报酬。
- 乙方确认已就该协议获得独立审阅与咨询之机会。协议全文:《期权与业绩对赌补充协议》→
第七条 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
甲方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(按顶格基数);并提供补充商业医疗保险(含家属)、免费三餐及下午茶、每月 3,000 元租房补贴(非杭州户籍首年)、年度体检及学术会议差旅支持等福利。
第八条 保密与知识产权
乙方在职期间及离职后,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、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。乙方自离职之日起 36 个月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,甲方依法按月支付经济补偿。
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、解除与终止
经双方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;合同的解除与终止、经济补偿等事项,按《劳动合同法》执行。
第十条 争议解决与其他
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,双方应先行协商;协商不成的,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本合同一式两份,自双方签字(盖章)之日起生效。